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近期查核到轄區內甲公司申報20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,列報佣金支出800萬元,經查核認定不屬於公司費用,遭剔除補稅136萬元,惟甲公司不服並提起行政訴訟。甲公司主張,該年度確實有支付國外乙公司佣金,並有銀行匯款單及乙公司開出的發票為佐證。

工商時報【王姿琳╱台北報導】

隨著全球貿易越趨頻繁,台灣企業與國外業者簽約機會也越來越多。財政部提醒,企業與國外業者簽訂佣金合約書時,必須特別說明給付佣金的理由,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事項,在列報佣金費用時,若只提出匯款文件,無臺中市潭子區創業貸款 法證明和公司業務經營直接相關,將被國稅局剔除補稅。

不過,國稅局指出,由於甲公司沒有提出佣金合約書,且無法證明支付給乙公司的佣金與公司業務經營有關,因此被駁回。行政法院判決亦指出,甲公司雖然提出銀行匯款資料及乙公司開立的發票,但僅青年首次購屋優惠房貸2016 能證明甲公司有匯款給乙公司的事實,無法證明乙公司幫忙仲介業務給甲公司,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,仍須補稅。

國稅局官員說明,依照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》第92條規定,企業列報外銷佣金時,應該保留雙方簽訂嘉義縣六腳鄉小額借貸快速撥款 的合約、結匯證明書或是銀行匯付、轉付的證明等文件,如無法檢附證明,這筆佣金將會被剔除。高雄市左營區小額貸款

至於企業無法拿出合約書時,又該如何?國稅局進一步說明,雙方業務往來時,在往來函電或信用狀中,如有載明給付佣金的約定事項,就可算是有效的證明文件。另外,企業在列報佣金費用時,即便不是用結匯方式付款,也應提示銀行轉付證明,或收款人收到並存入帳戶的證明。

國稅局提醒,依據現行稅法規定,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或私人費用,均不得列為公司費用或損失。因此,公司列報佣金支出時,除了保留有關的證明文件外,還必須與經營業務有關,否則將遭剔除補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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